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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商投資法重點說明
 
  外商投資法與其實施條例於2020年1月1日起實行,自1979年起頒布的外資三法體制(中外合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於2025年即邁入歷史,外商投資法與原外資三法的差異除了強化對外商企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提高外商對技術移轉的自主管理,開放外商公平參與政府採購競爭外,建議台商還應關注下述事項:

1、2020年起不在有所謂外商三資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概念,一律統稱為外商投資企業;
 
2、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回歸公司法規定以股東會為主:
     在2020年之前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依中外合資企業法的規定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在董
事會,不論中方在合資企業中占有多少股權,中方至少都會有一席董事, 依合資法規公司的幾項重大決定,尚須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後才能執行(中外合作企業也有似狀況,視合作協議內容而定),則有可能形成中方股權少卻因擁有一席董事權而影響某些運作,故在此新的外商投資法後,若是台商在原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營運型  態占比多數股權,是否要考量盡快修改章程,將原來中外合資企業法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調整為股東會,如此較能保障自己權益,也要利用外商投資法的開放,作運相關的新約定,當然,若有新進台商要採取中外合資企業型態著,要善用新的開放;
 
3、新法開放了以內地自然人身分參與中外合資企業設立:
     內地自然人可與外商投資者共同成立中外合資型態的外商投資企業,打破早期內地自然人不准參與中外合資企業設立的限制,相對提高了中外雙方合作者的彈性布局與選擇;
 
4、對外商投資企業採取更高的訊息申報要求,2017年逐步完善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已成為所有大陸境內企業的工商申報主體窗口,企業的經營及信用訊息亦由此對外公示,外商投資法第34條規定外商必須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多報合一」的訊息申報,申報中又分初始報告、變更報告、註銷報告、年度報告等四類,未完成申報或申報有誤者在逾期不改正下,會處以人民幣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則,而此系統訊息將投向各個政府部門以供查詢,建議台商企業要瞭解應申報內容;
 
5、擴大外商對人民幣的使用空間:
     依據該法第二十一條,開放外商投資者的年度盈餘股利或股權轉讓所得款、清算所
等等,在完稅後予以人民幣直接匯出(但仍須向外匯管理局申請),不須再有轉換美金等匯損或銀行美元額度的限制,對外商而言方便又快速!
 
6、再次此明確外企工會成立要求:  
     該法第八條明確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且外企必須對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此對多數外商長久來迴避工會組織的設立,在未來將帶來一定程度的管理挑戰;
 
7、外商可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但此點在實務執行上,可能仍有部份難點有待努力突破;
 
8、正式授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依規可以制定促進外商投資便利化政策;
 
9、擴大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 行融資,要享受此點之台商企業,則建議要先對公司帳務作好規範的調整,才能因應融資前的申請審查。因此,建議台商朋友仍需仔細瞭解新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以作好有利於自身企業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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