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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的功能運用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所謂「境外公司」是登記在租稅天堂地區(Tax Haven),即該地政府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Ordinance)接受外國人到該地登記公司,為了鼓勵外國人到當地登記公司,通常會給予免稅的優惠及各種方便的法令規定,如股東資料的隱密性,營業項目的廣大性,申報手續的方便性…等,來吸引外國人到該國登記公司。當地政府每年收取定額的規費,代辦事務所可賺取管理費用及登記地址費等收入,而境外公司的申請人,則因為擁有了此一公司執照,增加許多功效與方便。唯其限制通常是不准在註冊地境內營業,因此稱為「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以各地主國的立場而言,這些公司是外國的公司,也稱作「境外公司」。
境外公司與OBU的結合運用
在早期,大型企業規劃境外公司來作節稅、跨國投資等活動,民國八十一年財政部開放OBU可做信用狀交易,且OBU帳戶不受外匯管理、利率管理、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的限制,使得企業甚至個人將境外公司與OBU結合運用,發揮到淋漓盡致。最典型的例子,是企業將境外公司登記在租稅天堂的國度內,再以境外公司進行國外交易,並且將信用狀押匯、存款等操作放在OBU內進行,以達到節稅的好處。
除了節稅之外,有些人也藉著境外公司之名義將存款存到OBU帳戶內,以便於資金的自由調度,以及免除利息所得稅的負擔。除此,境外公司也可為控股公司或是用來節省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工具。簡言之,境外公司的運用是多方面的,端視設立境外公司的需要而做不同的規劃與運用。
境外公司是個具有多重功能的法律工具,主要功能如下:
1. 節稅功能
境外公司在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下,為免稅制(免營所稅、營業稅、股東無所得稅、股權轉讓免稅、繼承免遺產稅、贈與免贈與稅)。
在選擇境外公司時,大部份企業會將境外公司登記在免稅的國家或地區,至少是屬地主義稅制的國家,更進一步者會考慮到境外公司與被投資地是否有優惠租稅協定,藉此來節省盈餘匯出時被課重稅。但是境外公司發生的費用因為轉投資之子公司並不能拿來台灣母公司報銷,例如境外公司的設立費、年費支出、及以境外公司接單,故不列入台灣公司的費用處理。
2. 分散風險、特殊交易
利用境外公司(或稱第三地公司)到不便以台商直接投資的地區,除可降低投資風險外,也被用來做特殊交易的使用,如承攬風險度較高的工程或金額極大的交易,企業顧慮該項特殊交易如果不成功所造成的損失會對母公司有不利的傷害,或危及母公司的生存,就選擇境外公司名義去進行交易,賺了錢匯回到母公司;如果交易失敗或遇大虧損時,就將該境外公司結束,以避免母公司損失。
3. 資金調度的自由
通常台商在從事海外投資或國際貿易,為了財務調度的方便,都會在國外或OBU開立銀行帳戶,若此國外帳戶或OBU帳戶是以境外公司的名義設立,則又具有資金週轉上的極大方便。尤其是中大型企業,在全球各地均有投資,該帳戶則產生調節池的功能,賺錢的子公司將盈餘匯入此境外控股公司的帳戶中,再由此帳戶支援虧損或需要增資擴廠的子公司,如此省去匯回台灣母公司後,再匯出時的法規問題,而且規避了匯兌損益的風險。
4. 信託及海外基金的最佳工具
在歐美國家使用境外公司,常選擇租稅天堂的國家藉用其免稅的特性,使信託人的財產或所得轉為「信託」持有,減輕信託人的遺產稅及所得稅稅負。「基金」如使用租稅天堂的法人設立,基金收益免稅,相較之下會比設立在一般國度應課稅的基金實質收益高的多。
5. 控股
以境外公司來握有實體營運公司股票,即是「海外控股」,因為國際商業公司法的方便,使控股公司免除地主國的法律和稅負的限制,常是許多企業運用的一種方法。進一步的模式則有以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例如以開曼公司控股中國大陸工廠的股權,再以開曼公司在香港上市,是一種巧妙的財務操作型式。如此一來,既可免除在中國大陸申請上市的麻煩與困擾,又可在海外市場集資,如果出售股票後所獲得的款項也可自由運用,不必擔心地主國的外匯限制和稅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