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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實體境外公司 誤解風險高
 
【文/精博國際顧問公司協理 龔峻立】
      台商在從事跨國業務或海外投資時,經常需要運用境外公司架構來規劃公司稅負成本與營運風險。英屬維京群島、模里西斯、香港、塞席爾..等,境外公司選擇不勝枚舉。其中又分為免稅境外公司與實體境外公司。有時台商因崇尚實體境外公司,或誤解實體境外公司,不當選用實體境外公司,反爾將事業暴露於更大的風險。
 
      實體境外公司形象優良,促成有些企業因崇尚形象而使用實體境外公司,然而卻常忽視此類境外公司因為實體,相對面臨較高的政策或政治風險。實體境外公司的主要特性:對註冊國政府納稅義務、需要在註冊國開立銀行帳戶。這兩個特性便是風險的來源。
 
      以塞普勒斯為例,塞普勒斯頂著歐盟裡最低的企業所得稅,10%,成為較受歡迎的實體境外公司。但今年因財政問題,導致國家政策改向公司增稅,將企業所得稅率調高至12..5%,同時也出現向公司開徵其他稅務的疑慮。而在今年3月15日,塞普勒斯更無預警的關閉全國銀行近二星期,導致在塞普勒斯國內銀行帳戶裡的資金頓時無法流通。使用塞普勒斯境外公司的企業,瞬間面臨額外稅負成本與資金流通問題。
  
      另外常見不當選用實體境外公司的情況是誤解境外公司。以香港為例,香港公司並非免稅境外公司,卻時常被誤解為免稅境外公司。依照香港稅務局規定,香港公司對於源自於香港的利潤需繳納16.5%的利得稅。許多企業誤解香港公司,將香港公司當作免稅公司使用,從未依法繳納利得稅。針對此欠稅行為,經常過境香港的台商不應忽視,因為依照香港稅務條例,若香港稅局進行起訴追討欠稅,稅局可向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阻止該納稅人離開香港。
 
      企業在規劃境外架構應審視是否涉及實體境外公司,若有涉及實體境外公司,應特別注意使否正確運用,否則會造成額外的風險與法律責任。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A18 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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