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社保繳納變化的影響
【文/精博國際顧問執行副總 陳冠辰】
2018年3月在《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提出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徵管效率,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的政策方向,截至目前大陸各省分幾乎都已完成企業社保費交由稅務部門徵收,姑且不論是採混合徵收或是稅務代徵,甚至是稅務全責徵收,此被俗稱的社保入稅調整,在近年來降費率、調費基的減負政策,加上要力保穩定的退休福利下,隨之而來的是企業是否對員工全員購買、是否以員工實際薪資足額繳納社保將成為地方政府的關注焦點,企業再也無法迴避這必須承擔的責任義務,尤其在即將執行的金稅四期系統下,薪資申報與社保繳納基數將會自動勾稽,因此帶來勞動用工成本的實際增長預估,會是台商必須極積面對的議題。
另一長期來讓企業習以為常的企業未足額幫員工購買社保,不構成員工因此離職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模糊慣例,在近期的法院認定上已有調整趨勢,在員工對提出需足額參保要求,但公司仍未處理而員工因此離職者,已有公司仍必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判例,過往類此案列者既不被受理為勞動爭議、員工因此主動離職者也不須經濟補償,在大環境變遷下將可能不再是如此認定,提醒台商企業必須重視這些變化帶來用工成本的可能性增長,要提早因應調整,也盡量避免因此造成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問題,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影響正常營運!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21.5.24 A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