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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國際經貿】
日人駐台工作 可享租稅減免
 
【資料來源:2017.09.19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台日租稅協定今年生效,由於日本企業短期外派職員來台的勞務薪資,大多是國外公司給付,若無法在離開台灣前取得薪資證明,可委託代理在隔年5月底申報所得。若剛好在今年離境者,則須先就應稅所得繳稅,稅率為18%,之後若確定符合租稅協定條件,可申請退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日本A公司外派職員鈴木先生,在2017年2月至6月來台履行公司與台灣B公司的技術指導契約,鈴木先生在台居留135天,且以2017年任一天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計算(往前、往後12個月),在台居留天數皆未超過183天。
 
  而鈴木先生在台期間工作,其工作內容受日本直屬長官的監督,鈴木先生可檢附日本國稅廳出具2017年鈴木先生為日本居住者的居住者證明、聘僱契約、納稅證明、鈴本先生的勞務報酬金額、來台工作內容說明,及A公司確認鈴木先生的勞務報酬,是由A公司給付或代A公司給付,且此項報酬並不是由中華民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的聲明書,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財政部表示,短期在台提供勞務的日本人,其受僱所得若要適用台日租稅協定,須同時符合三條件,包括(1)所得人在2017年任一天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計算,也就是,往前、往後12個月在台居留天數皆未超過183天;(2)該項報酬非由台灣居住者雇主所給付,或代表台灣居住者雇主給付。(3)該項報酬非由該雇主於台灣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要申報會遇到兩種可能,其一,由於短期外派來台提供勞務薪資,大多是國外公司給付,可能無法在離開台灣前取得薪資證明。可「委託代理」繳稅,在所得人離開台灣前要申報所得,或最晚隔年5月31日申報,視協定條件申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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