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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國際經貿】
美肥咖條款上路 我方申報方式還在喬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美國肥咖條款元旦生效,據悉,行政院擬採取美日模式,或美星模式,在取得客戶同意下,向美國稅局申報台灣美國籍的資料,但若客戶不同意下,採總戶數或總額度方式申報。此外,台美將採共同發表聲明方式,取代台美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的方式,不過是否可行,由金管會積極洽美方的意見而定。
  
      但據了解,金管會仍認為應由財政部出面與美洽談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比較可行,財政部則認為,上述兩種方式難度都很高。
 
      行政院在11月發函指示金管會提出因應美國祭出的FATAC(俗稱肥咖條款)相關課稅申報事宜。據悉,政院綜合各方意見,擬採取美日模式或美星模式,金融機構在客戶同意的基礎上,要取得客戶同意書,向美國IRS(國稅局)申報在台灣美國籍或稅務居民的資料;一旦客戶未同意,金融機構僅就總戶數及總金額申報即可。知情官員說,如此做法金融機構成本較低,且如此也符合我個資法上路規定。
 
      不過,未來針對客戶若不同意提供資訊怎麼辦,金管會也提出未來必須修改個資法或銀行法,提供不合作客戶資訊的法律授權依據。
 
      官員說,美國在租稅方面執行相當強勢,我方關切的是台灣的海外金融機構如何配合符合美國的法律規定,倘若不配合辦理繳納客戶資料,我在美有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只要有美國所得,就要被美課三十%重稅。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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