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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一次搞懂海外所得匯回怎麼課稅

2019年5月9日 15:24 會計研究月刊 文.莊蕎安
  去(2018)年7月6日,美國川普政府正式對價值340億美元,800多種中國輸往美國的商品,課徵25%關稅,7月10日美國再度加碼,進一步公布清單,擬對價值2,000億美元的中國商品加徵10%關稅。這對在外經營布局的台商來說,是近憂,然而還有遠慮,2017年6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授權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而我國金融機構從今(2019)年1月起已啟動金融帳戶審查,並於明(2020)年6月向財政部申報其帳戶資訊。近來,財政部在稅務資訊自動交換也取得重要進展,明年9月將開始與日本、澳洲進行稅務資訊自動交換。
  還不只如此,在全球反避稅潮流的發展下,各國境外公司最愛停泊資金的租稅天堂,為了避免被歐盟列入黑名單,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等地於去年底開始陸續修法,引進經濟實質之規定,近來更公布相關細則規定,要求企業須依在當地所進行的營業活動,進行不同的經濟實質測試條件。
  於是台商開始有分散生產基地,以因應美中貿易戰高額關稅的壓力,並且還有簡化並實質化投資架構的挑戰,回台投資成為不少台商的選項。為了掌握此波台商資金回台的契機,今年1月2日行政院推出「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希望協助在中國投資的台商回台投資,在此行動方案中,五區國稅局提供了稅務諮詢服務,協助台商辨認回台資金是否需要課稅。
 
 
解釋令關鍵 只有「所得」才課稅
  由於僅有「所得」才需要課稅,台商匯回的資金未必全數須要課稅,尤其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2010年適行前的海外所得、已逾7年核課期間的所得,或本金性質的資金,是不必課徵所得稅即可匯回臺灣運用。然而要證明資金不必繳稅,需要相關文件的證明,對此,財政部於今年1月31日發布解釋令,對無須課稅、必須課稅的所得型態進行解釋,並羅列相關的文件參考清單,以供納稅人及稅務人員依循。
  對營利事業來說,由於備有帳證,因此在證明資金是否為所得,證明成本、費用等方面較無疑義。但是對個人來說,卻是充滿挑戰,早期台商提著一卡皮箱打天下,大多沒有設帳的習慣,也未必存有證明文件,尤其早期台商多是用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很難舉證成本。長年以來,台商在海外停泊的資金可能亦是一筆大數目,回台若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20%稅率,一直有稅負過重的討論,因此而有立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的呼聲。
 
 
專法草案出爐 立院優先審議
  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金管會所提出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於今年4月11日通過行政院會,預計成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在專法中,給予回台資金較低的稅率-第一年8%,第二年10%,惟75%必須用於實質投資,用於實質投資者稅率可再減半;25%可用於投資金融商品;5%可自由運用。未依規定運用的部分必須存在專戶滿5年,第6年起每年可提取三分之一。同時,也規定適用專法的匯回資金不可用於購買不動產,若有違反所提的投資計畫或專法規定,就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必須以20%繳稅。
  專法預計適行期間僅有2年,其中關於實質投資的投資範圍、申請、報繳方式,仍待財政部、經濟部,以及金管會於專法通過後,公布相關子法規定。如果台商有計畫投資台灣,專法所提供優惠稅率,不啻是一個好機會,若是可符合「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適用資格,還可享受相關的輔導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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