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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設境外公司 逃稅節稅灰色地帶
 
記者 廖珮君】 
  企業設立境外公司,很難一概而論是為了非法逃稅或是合法節稅,需要看當初設立目的和營運狀況,勤業眾信會計師陳光宇表示,例如很多年前,企業無法直接去中國設廠,只能透過設境外公司(BVI)做經營。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吳德豐認為,有些政治人物也許是為家族理財目的,去境外設公司,在不違國家法令前提下,不能和蓄意逃稅或洗錢畫上等號。

認定實際管理地點
  陳光宇說,設境外公司沒有違法,重點是如何運用這家公司,「違法逃稅」或「合法節稅」的那條紅線很難劃分,「法律是有灰色地帶。」例如企業主設境外公司從事營運,在台灣賺的錢又全都放在這家公司,這家境外公司就跟在台灣設一家公司一樣,都是在台灣賺錢,但在台灣設公司賺錢要繳稅,錢放到境外公司卻不用繳稅,這類境外公司,就容易被國稅局採「實質課稅」原則,判定逃漏稅。 
  陳說,若「反避稅條款」上路,有一條是「實際管理處所」,這家境外公司是台灣人管理,且在台時間多,就可認定這家公司的管理處所是在台灣,須比照台灣設公司,得在台繳稅。 

須對外簽租稅協定
  陳光宇分析,「反避稅條款」可以讓逃稅和節稅的「那條線」劃分得更清楚,但這須由我國政府與其他國簽《租稅協定》,才可做資訊交換,如此,「反避稅」才會有效果,目前全球已有70多個國家加入「多國資訊自動交換機制」。
  財政部官員說,已和27國簽有租稅協定,「反避稅條款」一旦通過,有兩個效果,一是只要企業實質控制權在台灣,境外公司獲利就需課稅,二是境外公司盈餘沒分配,過去課不到,未來就可掌握課稅。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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