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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進項稅額抵稅時限 延至十年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可以抵稅的時限,即將延長為十年。
財政部正在修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使用統一發票的營利事業,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售貨物銷項稅額的期限,將自現行五年延長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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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的營業稅法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在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在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財政部指出,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五年為限」,原係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訂定。行政程序法在去(2013)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已將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限由五年延長至十年,因此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有關進項稅額憑證的申報扣抵期間,也應予以延長。
 
    我國為實施加值型營業稅的國家,營業人因進貨所支付的進項營業稅,可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含銷項稅額互抵。財政部說,在2005年以前,營業人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並無時限限制,只要敘明理由,均可向稅捐機關申報抵稅。
行政程序法在2004年間修正,將公法請求權時限訂為五年時,財政部即配合修正稅法,將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的抵扣期限也訂為五年,並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直到目前。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必須送交行政院審查,財政部指出,行政院核定後開始實施時,營業人可以檢視現有的進項憑證,如有仍未抵扣,且開立時間不超過十年者,在新規定施行之後,即可向稅捐機關敘明理由,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降低營業稅負。
 
    不過,財政部提醒,並非所有的進項稅額都可用以抵稅。依據稅法規定,購進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保存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的貨物及勞務,以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都不可以申報扣抵。
 
閱讀祕書/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的營業稅稅額。在實施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制之下,進項稅額可與營業人銷售貨物內含的銷項稅額互抵。可以用來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一般是統一發票),必須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營業稅額等項目。
 
    不過,並不是所有進項支拿的稅額都可以扣抵銷項稅款,譬如稅法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等進項稅款,以及因為逃漏稅被補徵的稅款或虛設行號開出的進項發票,也都不能抵稅。
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設有限期,目前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逾五年以上的進項稅額,即使憑證符合規定,也不能再申報扣抵。 (陳美珍)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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