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受損和解金 要課所得稅
【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財產受損接受和解,和解金不屬於損害賠償部分,仍應課徵所得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或企業財產如遭侵害受損,雙方經過法院訴訟達成和解,和解金僅損害賠償部分允許免稅,超出此一範圍的金額,仍認定為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當發生財產損害事件,導致產生訴訟時,若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和解金有關補償損害部分可允許免稅;但不屬於補償損害部分,認定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依法計入所得課徵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解釋,免稅範圍僅限於財產受到的「損害」,意指原本財產,因為損害事實發生導致減少,屬於積極損害必須補償。但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範,如僅是因受到損害,無法產生的「利益」,例如受損房屋原訂出租的租金收入,則屬於消極損害,不可列入免稅範圍。
台北國稅局舉例,A營造公司因興建大樓,過程中對甲君所有的房屋造成毀損,經過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認定A公司應給付補償為20萬元,而經過法院協調雙方達成和解,最終A公司賠償甲君和解金共計50萬元。
台北國稅局指出,該案例中,甲君的房屋已由公會鑑定補償20萬元,這部分就屬補償甲君損害,可免計入所得額。但由於A公司與甲君的和解金共50萬元,中間的30萬元差額,就無法認可為填補甲君損害,國稅局將歸入為甲君的其他所得,依法計入課徵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也提醒,A營造公司給付的和解金,其中不屬補償甲君損害的30萬元賠償金,可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此外,甲君也必須保留相關證明,申報所得稅時,用以佐證確實屬於損害賠償可免稅,否則若無法證明,仍可遭稽徵機關補稅並罰鍰。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