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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私人借貸利息 須申報所得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私人間借貸,未約定先償付本金,縱使日後出借的款項未獲完全清償,借貸行為仍應視同有利息收入,出借資金者必須申報利息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私人間的借貸行為,收取利息的一方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不過因為利息並非由金融機構支付,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免稅的規定,需全數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財政部表示,私人間資金借貸,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負有本金及利息等數種債務,其中,若給付金額有屬於利息債務部分,縱使借款人給付總額不足清償債務全部,屬於利息部分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債權人不能因本金未完全受償,誤認可以免報繳利息所得稅。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私人間資金借貸是否有利息所得,是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給付性質作為判斷依據,如果有漏報所得的違章情事,依法需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舉例,甲在2007至2011年間陸續借款給債務人乙,乙除開立本金支票清償外,亦按月開立利息支票交由甲兌領。甲在2010年及2011年共收取利息250萬元,卻未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利息收入,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
     
     甲不服,並就利息所得及罰鍰部分申請行政救濟,主張債務人乙的本金並未全部償還,每月開立支票,性質為本利攤還。甲並指出,其貸出款項獲得清償金額總計只有450萬元,並未超過貸出本金1,100萬元,應無利息所得。
 
     財政部指出,借貸雙方就借貸債務並未事先約定為「先清償本金,後抵充利息」,因此,依據民法第323條規定,乙清償借款債務,應先抵充利息,甲仍應申報利息所得。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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