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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有限合夥法出爐 創投大利多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本周二(27日)審查有限合夥法草案,未來有限合夥的商業經營型態,可以「契約」訂定企業運作權利義務,企業在盈餘分派,可不限時點,不必按出資比例分配,也不必定期召開董事會、股東會,經營具更大彈性化,有利提升創投業接手能量,更有利電影文創產業發展。
 
       經濟部於97年曾提出「有限合夥法草案」,但立院並未三讀通過。近來國科會、經濟部為推動台灣智財布局,頻頻催生「有限合夥法」,希望以此誘導創投專業管理團隊得到充分授權進行投資決策,並吸引國內外長期資金挹注創投業。官員說,在國外較常用這種合夥經營型態行業,包括創投業、文創事業(尤其拍一片電影的電影商)、建築管理業(不動產代銷)等。
 
    據悉,經濟部訂定有限合夥法草案未來有二種樣態。普通合夥人對債務仍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負有限責任。官員說,普通合夥人,就像李安出勞務,或學研界重大技術發明人出技術,但需負無限責任,而金主是有限合夥人,只需負出資金額的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組織參照國外,有多項規定同意可在內部以「契約」訂定合作雙方的權利義務,讓經營真正彈性化。最大不同就是,一般公司需定期召開董事會,每年一定要召開股東大會,進行重大事項表決,但有限合夥不限制,對重大業務執行可在契約約定。此對有意成立有限合夥型態經營的企業有很大誘因。
 
      官員說,盈餘分配也不必依公司法,需在年度終了處理,或依出資比例分配,有限合夥可每月分派盈餘,或一定期間內分配,不限時點,且不必依雙方出資比例,即使像李安出勞務也可分配到一半盈餘。
 
      再者,依公司法設立公司多半是永續經營,但有限合夥法允許企業約定存續期間,例如1年或5年皆可,甚至是一片電影拍片的時間,以利有限合夥更簡便的退場機制。
 
      至於清算程序,學者堅持仍不可免,需赴法院辦理,不過有限合夥因可約定公司存續期限,若財務單純,清償程序應比一般公司簡便,法院程序不致太冗長。
 
      有限合夥組織仍具法人人格,以利公示性(公開表示),讓投資者、交易者放心,保障交易制度安全,公司設立時要辦理登記,資本額需經會計師簽核,但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才需由會計師就財報簽證查核,減輕經營成本。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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