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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夫妻互贈IPO股票 難逃證所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仍須課徵證所稅,外界盛傳夫妻可透過互贈免稅機制,贈與配偶IPO股票,並等到公司上市後再出售,藉以規避證所稅;對此,財政部已訂定強制回溯條款,出售受贈股票仍視同為IPO股票課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繼放寬無成本證明IPO股票,可享證所稅長期持有優惠後,財政部在興利之餘,也要積極防弊,針對夫妻互贈IPO,藉以規避證所稅的情況,財部已明訂證所稅施行細則,積極防堵逃稅漏洞。
 
      財政部日前已完成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針對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股票,在第一次贈與前,若屬於IPO股票者,受贈方在日後出售該檔股票時,即使公司已經上市、上櫃,仍將視同是IPO股票,課徵證所稅。
 
      官員表示,夫妻互贈IPO股票,公司上市後出售,仍視同IPO股票課稅的措施,同樣回溯至今年的1月1日起生效。
 
      資誠會計師許祺昌表示,依據遺贈稅法規定,夫妻之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須繳納贈與稅,因此腦筋動得快的投資人,的確可能因為這項免稅規定,將IPO股票贈與給配偶,來避免證所稅,財政部為維護稅收,訂定這條防弊措施也是無可厚非。
 
      官員舉例指出,在101年7月間,夫以每股20元的價格,買進A公司的IPO股票30張,而A公司於102年3月間上市,由於IPO屬於證所稅課稅標的,夫隨即在同年4月,將股票全數贈與給妻,妻並在同年5月,以每股30元價格出售股票。
 
     官員說,妻出售的股票即使已是上市櫃股票,免徵證所稅,但由於夫購入IPO股票在先,贈與給妻在後,因此仍要視為IPO股票課稅,在減除購入成本後,妻的售股所得為30萬元,按15%稅率計算,須繳納4萬5千元的證所稅。
 
      依據證所稅規定,IPO股票出售10張以上,售股所得須按15%稅率核實課稅;不過,財政部也釋出長期持有優惠,投資人若持有IPO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上市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按所得四分之一課稅。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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