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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限定繼承  轉為債權人負責舉證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院昨(11)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將排除限定繼承的舉證責任,從現行的「債務人舉證」轉換為「債權人負責」,一旦正式實施後,除非債權人可舉證債務人選擇限定繼承對債權人不公平,否則債務人將只需對繼承遺產負有限清償責任。
 
       立法院昨日並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與航業法修正案。我國繼承制度在民國96年12月14日從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若可以舉證概括承受繼承債務「對其不公平」,也可以溯及繼往適用限定繼承制度、只對繼承遺產負有限清償責任。
 
      不過,許多繼承人反應舉證十分困難,因此無法適用限定繼承,雖繼承遺產,但也要負擔遠超過遺產數的龐大債務,生活壓力大到無法喘息,立委也認為該項規定太過嚴苛,因此提案修法,將排除限定繼承的舉證責任從債務人負責轉為由債權人負責。
 
      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第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必須由債權人舉證證明、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對債權人「不公平」,繼承人才不以所得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貫徹立院修法實施「限定繼承」的良法美意。
 
      除此之外,立法院還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修正案,明訂境內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科罰金時,若犯罪所得超過1000萬元,得於所得利益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至於境外或域外侵害營業秘密行為,增訂條文規定,可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新修正的航業法則放寬船舶出租業無須納入特許行為,及鬆綁海運承攬業得以論程及論時傭船方式,運送其所承攬之貨物。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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