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無免稅優惠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昨(30)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境外基金之收益,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的免稅優惠,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併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舉例指出,在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自國內銀行受託贖回之投資基金處分所得3千2百餘萬元。
甲公司主張該基金在我國境內代理募集及銷售,適用證所稅停徵的規定。
經瞭解,該基金之註冊地為盧森堡,屬於在境外發行之基金,而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贖回此基金之交易所得非屬本國來源,應就其境內及境外之所得申報納稅,國稅局因此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8百餘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共同基金依照註冊之地區,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為在國內發行並註冊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免徵所得稅。不過,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境外基金,並無此免稅優惠。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