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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不動產取消信託後出售 總持有2年以上免奢侈稅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11/29日表示,不動產進行信託之後,若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給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出售房地在計算持有時間上,採放寬認定,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只要超過2 年就不核課奢侈稅。
 
國稅局從10月起,陸續就今年6月1日後,持有2年內不動產移轉卻未主動申報奢侈稅的案件進行查核。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有一不動產信託取消後,2年內出售房地案件,是否為奢侈稅核課對象,因此就該案徵詢財政部賦稅署。
 
賦稅署表示,奢侈稅開徵目的在抑制房地炒作,不動產進行信託前的原登記時點,就是所有權人買進房地的時點,進行信託期間不動產所有權人並沒有真正移轉,若在信託關係結束之後,或者塗銷信託登記回復與所有權人,都是同一所有權人,因此可以放寬認定所有權人持有該房地的總時間,只要超過2年以上,可以不須繳交奢侈稅。
 
國稅局舉例,若甲君於97年11月30日以買賣登記取得之不動產,於99年7月1日辦理信託移轉登記於受託人乙君(甲君兄)名下,以甲君為受益人,信託契約約定由乙君管理。

甲君在100年5月1日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後再出售,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其起算日應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日,即97年11月30日為準,持有房地時間已超過2年,因此甲君不須繳奢侈稅。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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