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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CFC盈餘計算 財部五面向修法
 
【資料來源:2023/10/04工商時報 記者傅沁怡/台北報導】
      依財政部修正草案,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排除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處理有關按公允價值衡量且將公允價值變動數列入損益的金融工具(特定金融資產)相關「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利益及損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劉紋廷提醒,適用財政部相關規定的特定金融資產,僅限CFC本身持有的部分,CFC持有的各層轉投資事業所持有特定金融資產則不適用。
 
      依財政部相關辦法,CFC當年度盈餘是以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後淨利」,加計「由其他綜合損益與其他權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數額」為基礎。
 
      本次草案修正前,調整項目僅有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損益,可由權責基礎調整為實際分配或損失實現基礎。修正後則增加CFC持有特定金融資產如股票、基金等,依公允價值衡量產生的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可列為調整項目。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此次增訂放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年底未實現評價損益可選擇先排除列入CFC盈餘,等處分或重分類時再將已實現損益計入CFC盈餘課稅,主要是考量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企業所能操控。
 
      但該規定僅限第一層CFC持有的FVPL適用,且營利事業應就全部第一層CFC持有的FVPL選擇相同計算方式,選擇一經擇定適用即不得變更。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企業應注意相關修正對於調整認列CFC投資收益的影響,以及後續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明細表相關修正作業。
 
      張瑞峰補充,有關特定金融資產實際處分的損益須加回CFC當年度盈餘時,相關處分損益計算基礎應採特定金融資產何日帳載成本為基礎,可能較為複雜。
 
      實務上,若考量CFC制度是於2023年生效,進而採2023年1月1日(曆年制為例)特定金融資產帳載成本為基礎,作為該特定金融資產取得成本,可能較符合CFC自2023年生效且不追溯以前年度損益的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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