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English / 首頁 Home / 網站地圖 Site Map / 聯繫我們 Contact Us / 會員專區 Member Area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海外資金屬所得 須申報
 
【資料來源:2022-02-14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台商個人取得海外資金如屬所得,應申報納稅,舉例而言,像是在開曼、英屬維京群島等免稅天堂設立公司,取得分配盈餘,屬海外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扣除670萬元免稅額後,依20%稅率計稅。
 
  境外資金專法雖已落日,但台商仍可循財政部解釋令,將海外資金匯回,如果匯回資金屬於本金,自然沒有課稅的問題;但若屬於所得,則應誠實申報。
 
  中區國稅局解釋,海外資金不等於海外所得,像是本金、減資退還投資款、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等,都不算所得;但如果匯回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等,則應按所得取得年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無標題文件
 
   
 
==== 聲明事項 ====
  《精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提供之各項資訊,其目的在於提供使用者一便利查詢有關利用境外公司各項投資資訊之管道。本公司所提供之資料僅為參考,其正確內容,以各主管機關所公布之資料為準。本公司就使用者利用本網站之資訊所致之一切法律上之不利益或問題,不負任何擔保責任。非經本公司正式書面同意,不得下載、複製本網站資料以為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