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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股票投資虧錢 不能抵減股息
 
【資料來源:2021-07-22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時,若是遇到投資失利,高雄國稅局指出,要留意買賣海外股票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跟海外利息收入是兩回事,即便投資其他海外股票標的有虧錢,也不能拿來抵減海外股利的收入。
 
  官員表示,前陣子報稅期間,有接到民眾張先生致電反映,他投資海外金融商品,雖然確實因為配息而有部分收入,但是他在另一筆海外投資項目上,卻因為買賣價差,導致鉅額交易損失,所以整個去年度的海外投資結果是虧錢的,能不能就不要申報海外所得?
 
  結果答案是不行的,官員表示,民眾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獲得配息,屬於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至於買賣的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也可以減除為同一筆交易所支付的各類費用,其餘額才是所得額。
 
  官員指出,如果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可以在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當中扣除,最高減除額度不超過該筆所得額。
 
  舉例來說,張先生如果買入海外基金A獲利9,600萬,買賣海外股票B虧損9,800萬元,那麼他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之後就是0元,但是A、B二項金融商品所配發的股利,都還是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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