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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兩岸經貿】
陸國安部親解網路安全法4亮點:
實名制是「照妖鏡」
 
【資料來源:2024/03/18 中國時報 記者藍孝威/即時報導】
      據大陸國安部微信公眾號18日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於2016年11月7日發佈,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中國第一部全面規範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礎性法律。這部法律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訊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對提高中國網路安全保障水平和全民網路安全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微信公眾號「國家安全部」3月18日發文解讀《網路安全法》的四大亮點。
亮點一:明確網路空間主權原則
《網路安全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明確要維護中國網路空間主權。同時,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網路空間主權是指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的自然延伸,是一國基於國家主權對本國境內的網路設施、網路主體、網路行為及相關網路數據和訊息等所享有的對內最高權和對外獨立權。

亮點二:明確實施網路實名制度
《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訊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訊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網路實名制的實施有利於構建良好的網路秩序。一個安全穩定繁榮的網路空間,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網路空間是虛擬的,但參與網路活動的人是真實的,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披著「馬甲」,以虛擬的身份捏造歪曲事實、惡意引導輿論、肆意造謠抹黑,網路實名制就是一面讓他們無所遁形的「照妖鏡」。

亮點三:明確對關鍵訊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
《網路安全法》第5條和第75條規定,對關鍵訊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境外的個人或組織機構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國關鍵訊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同時,《網路安全法》第37條規定,關鍵訊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訊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

關鍵訊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訊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數據洩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路設施、訊息系統等基礎設施。近年來,境外勢力加大對我關鍵訊息基礎設施數據的刺探和蒐集力度,對中國國家安全造成現實威脅。明確相關重要數據跨境傳輸規則,才能為中國關鍵訊息基礎設施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亮點四:明確共同治理原則
《網路安全法》第14條賦予了個人和組織向有關部門舉報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權利;第28條和第69條規定了個人和組織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義務。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拒不提供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人民幣,下停)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維護網路空間安全需要多主體的共同參與,《網路安全法》鼓勵政府部門、網路建設者、網路運營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行業相關組織、公民等根據各自角色參與網路空間安全治理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任何個人和組織在使用網路時應當遵守憲法法律,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公民和組織應依法協助配合國家安全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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