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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的發展史與今後的因應
 
文/精博國際顧問總裁  龔泰平博士
  在1980年代開始風行的境外公司,在全球已成為企業經營的常用工具之ㄧ,在台灣也廣被採用做大陸投資及國際貿易的中間體,藉此你保護了投資風險及解決貿易操作的障礙,但相對面引起世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的注意,覺得該予以管理,加上有人拿來做不當用途,因此在1998年OECD理事會第一次被以『有害的稅務競爭』提出專案討論,要求註冊國應修法並管理,也漸漸引起經濟大國的注意,美國在研擬多時、歷經數年的努力,在2010年通過肥咖法案(FATCA),要求全球各銀行提交美國公民在該國的銀行帳戶名單,在歐美鼓吹十幾年要求資訊透明化,OECD在2014年正式推薦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要求簽約國相互交換外國人的銀行資料名單,2016年歐盟採用,至2017年獲得101國同意簽約。

    適時在2016年爆發「巴拿馬文件」,台灣也因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被紐約州金融廳處1.8億美金罰款,震驚了台灣社會與政府,加以立即因素是APG(防制洗錢組織亞太小組)2018年對台灣實施國家評等,使台灣的開始過濾OBU客戶,接著DBU(國內金融業務分行)也將展開帳戶審查(Account Review)。

  在這處理過程,必需借重境外公司註冊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的管理機制執行,利用他們所核發的董事任職證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COI)及各國註冊局所發的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簡稱CGS),銀行要求客戶提交此二文件(通常是COI,因此資料較完整)做為衡量標準,銀行執行武器是凍結或關閉銀行帳戶,因此引起客戶的麻煩與恐懼。

  另外為落實此一制度的執行,OECD要求各註冊國嚴格管理註冊代理人,不能依KYC(Know Your Customers,瞭解客戶)標準執行者,將處以罰款甚至吊銷註冊代理人執照,因此各註冊代理人只能戰戰兢兢的執行此工作,相對的註冊代理人的工作加量,責任與權力也突顯出來,為了遵循註冊國政府的要求與檢查,註冊代理人也開始過濾客戶,對未能符合規定的客戶進行催繳文件,不能完成者最後只好淘汰客戶,辭去註冊代理人工作,在英屬維京群島(BVI),2017年上半年即已淘汰掉兩萬名客戶,被淘汰的客戶通常在90天內必須找到新的註冊代理人,否則該境外公司即成為孤兒,而變成無效的境外公司,如果該境外公司有控股投資或擁有巨大財產,將是客戶的夢魘。
 
  今後境外公司客戶與境外公司註冊代理人及銀行的關係,由以前服務的關係成為服務加管理,因註冊代理人職責克盡職管理境外公司,今後境外公司客戶對境外公司註冊代理人應改變成為配合,遵循KYC的要求,境外公司的資格才能維持有效,並能享用境外公司的避險及免稅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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