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正確申報,避免罰款
【文/精博國際顧問中區經理 何仁欣】
歐盟在2016年提出強化全球各國稅制,並推動各國需遵循與歐盟會員國一致的標準,因此在2017年後陸續推出「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以資訊透明、公平稅務競爭、實質經濟活動等方針來評定各國。針對稅務不合作黑名單歐盟會員國將祭出報復性措施,例如經貿制裁、懲罰性稅賦、提高投資障礙等,而名單中之註冊地區政府也通過相關法令,且相關法令需經歐盟認同,才能脫離黑名單,因此近年才延伸出核發稅籍號碼、稅制改革、經濟實質法等新規。
近兩年許多新規上路,出現誤把經濟實質法、共同申報準則、洗錢防制混為一談。經濟實質法是各註冊國政府所管轄,屬於境外公司與其董事須遵循的規定;共同申報準則、洗錢防制屬於金融機構須遵循的規定。
有別以往境外公司僅需繳納公司年費即可的陳舊觀念,近年各註冊國提升法律框架,加強監管,改善國際形象,境外公司使用者現今需要落實高度的公司管理,每年需向當地主管機關做各式的年度申報。
依經濟實質法規定,境外公司每年需申報公司的營業項目,第一步的重點在於辨識境外公司的營業項目是否為經濟實質法所列的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及公司是否為他國的稅務居民。若公司確實從事相關活動,便須進一步了解是否需要在註冊國當地落實經濟實質,另需要多少程度的實質活動。
今年是第一年度的申報,境外公司若沒有清楚了解相關活動的定義,容易做出錯誤申報,提醒境外公司的董事在做經濟實質申報時,務必多花心思了解相關規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罰金。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20.11.30 A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