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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境外公司股權傳承規劃
 
文/精博國際顧問副總經理 蕭志揚
  註冊在免稅或低稅率地區的境外公司(以下簡稱境外公司),向來是許多台商在分散風險、資金調度及國際貿易使用的金融工具之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操作,境外公司也累積了一些資產,很多時候是存款,或持有海外實質運作的企業股權,也有一些金融商品甚或是持有不動產。這時候境外公司就不再是「空殼公司」,而是握有境外資產的公司。
 
  過去境外公司在登記的時候允許”一人公司”的形式(也就是董事、股東都是同一人;現在有部分註冊地已經不允許一人公司),大部分的使用者為了方便往往登記一人。倘若此人發生了不可抗拒的事件,導致此人突然過世無法簽字,該境外公司所持有的資產便無法處分,此時就必須做股權繼承,讓有權繼承者經由”一定的法律程序”繼承股權,在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指定新任董事,該境外公司持有的資產便可再次解凍活用。只是股權繼承所必經的”一定法律程序”涉及到台灣及註冊地的律師選任、兩地法院的法律程序及文件認證、有權繼承人配合度,尤其在各註冊國的盡職審查越趨嚴格下,往往曠日廢時、勞民傷財,甚至有過案例做了2~3年的繼承還無法完成,對家屬在資金稅務處理上,甚至親情爭議上都是煎熬。
 
  為避免前述境外公司股權繼承冗長的程序甚或無法繼承的風險,建議應正視境外公司股權的規劃,可與專業、誠信的註冊代理單位諮詢,瞭解可預先規劃的作法。切勿聽信似是而非般不專業且不負責任的建議,讓資產傳承蒙上不可預知的風險。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20.4.28 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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