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實質認定 九指標
【文/精博國際顧問編輯部】
備受台商關切的國際商業公司(境外公司)運用及發展問題,近年在OECD及歐盟稅務合作要求壓力下逐步透明,而隨著英屬維京群島(BVI)10月9日頒布的經濟實質施行細則後,喧囂一年的”經濟實質認定”問題因應也漸趨明朗,掌握國際商業公司相關個體(Relevant Entity)是否進行營業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y)的九大類種,來判斷需進行當地經濟實質申報,預估也將成為其他註冊地區政府的參考,除了持有智慧財產權的公司須特別關注外,對一般控股投資或非集團內商貿行為的公司,在BVI細則中已有較大的彈性定義,使更多公司屬於out-of-scope(不適用經濟實質法)的範圍,而這也是操作境外公司的業主應盡快向其註冊單位或秘書公司瞭解其中區別的關鍵。
近年洗錢防制鋪天蓋地,除金融機構需對客戶盡職審查,連註冊國對境外公司也加強管理,要求落實各式年度歸檔工作(例如經濟實質申報)及實質控制人審查,以致境外公司的有效性已不再僅止於繳納年度規費。若因歸檔不完整將導致公司面臨失效,對公司資產(例如金融資產)衍生的將是難以預估的風險
,為了挽救該公司有效性的”復權”工作,也將付出不斐的代價!
另也須釐清的,金融機構已展開共同申報準則(CRS)的盡職審查,境外公司需聲明本身屬於積極或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此自我聲明影響公司在該往來銀行所填寫的CRS申報內容,建議可參考OECD定義及國內財政部相關法規的說明,以確保自我聲明正確無誤。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20.10.31 A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