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資金匯回 四點不漏
【文/精博國際顧問副總經理 吳藺圃】
近年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法規範,國人在金融操作及資金回流與過去相較著實增加許多不便,也降低國人資金回流的意願。金融共同申報準則亦已在國際間漸漸落實,直接衝擊的是個人海外資金運用規劃。面臨金融環境的大變革,國人需仔細評估海外資金的來源組成,思考未來資金用途並規劃其流程及細節,讓資金運用效益最大化、稅負成本最佳化。
台商海外資金回台專法8/15起實施,主要是刺激國人海外資金回流。但是否適用每一個人,除了專法的規範及細則必須詳細了解外,同時必須了解今年1/31國稅局公佈有關海外所得稅的解釋令,內文規範海外所得稅的認定、課稅相關規範及應備文件。因部份海外資金回台的稅務成本並不比專法來的高,管理成本及資金運用的靈活性都須同時考量。選擇專法需注意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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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並不代表全是海外所得認定標準要視海外所得稅的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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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實施期限只有兩年,且個人必須以境外同名帳戶作為申請適用之個體,經稅捐機關審查通過後一個月內要向指定銀行辦理開戶,並將資金匯回專戶,才能適用專法的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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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必須留意在執行投資後每年一月做投資核備,將投資執行狀況作回報。在完成投資後6個月內必須申請證明,取得後6個月內申請退稅,必須遵守相關程序、應備文件、時限,避免程序不合規而影響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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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証明,必須提供會計師對各項支出查核報告。
新實施之法令必須了解其規定及細節,且需謹慎評估以免未達預期效益,反而面臨補稅及罰款之窘境。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9.09.25 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