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CRS上路,盡職審查注意事項
【文/精博國際顧問處長 洪于修】
為因應國際反避稅之趨勢所實施的「共同帳戶申報準則」(CRS,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台灣已經於今年正式上路,開始針對高淨值帳戶(帳戶餘額100萬美元以上)進行盡職審查,預計明年9月首次資料交換。而美國也依據先簽FATCA所簽訂的IGA協議之執行,不在此CRS規範中。
目前OBU的企業戶也漸漸接觸到金融機構提供的CRS表格,因此常衍生相關問題,最常見的是境外公司戶在稅籍編號的填寫無稅籍號碼容易造成質疑。
事實上,OECD官網有提供資料佐證部分國家的公司確實不會有稅籍號碼。不僅OBU常見的英屬維京群島、開曼沒有稅籍號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巴林王國也沒有稅籍號碼。
另外根據財政部公告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的疑義解答」其中第42條清楚說明:帳戶持有人具有「申請外國稅籍編號資格但未申請」或「應申報國未核發稅籍編號」之情形,且該國未要求申請,則申報之金融機構無須要求帳戶持有人取得或提供稅籍編號;由上可知,帳戶持有人可以在此狀況下不提供稅籍編號,僅須在表格中說明如上理由即可;另外,帳戶持有人若同時具有雙重國籍,如其中有應申報國的國籍,則金融機構應申報該持有人的所有國籍資訊給稅捐機關,以便後續交換,這一點也需注意。
許多帳戶持有人如對於填寫表格上有問題,可洽詢專業人士尋求諮詢,畢竟表格填寫送出後,要再更改可不容易,所造成的影響帳戶持有人不可不慎。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9.07.08 A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