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留意有效存在
【文/精博國際顧問部 莊勝勳】
2018是防制洗錢大年,針對銀行帳戶OBU和DBU最終受益人盡職調查、金流進出性質查核、交易對象KYC等,政府與金融機構投入了高成本在防洗錢法制定及法律遵循。愈趨嚴謹的市場反應,在OBU開戶前三季總數不到7,000戶的數字上呈現,相較去年同期減少近50%,等於是腰斬!但央行10月公佈的OBU總資產卻增加3.5%來到2,030億美元!這意味著當前有OBU的境外公司,居多以實質營運、控制海外公司股權、財富管理為主。
前段所言意味著境外公司的”有效存在”顯得必然重要。例:上市上櫃公司層層架構的投資佈局,倘若中段控股公司失效,影響的可是後段子公司、孫公司的投資經營及盈餘匯出,嚴重將導致母公司無法合併營收!
「公司的有效存在」已是必然重要,在防制洗錢意識高漲的2018,境外註冊國當前要求的DD(Due-Diligence盡職調查)及KYC(Know Your Customer)亦不惶多讓,未合規則無法符合有效存在,列舉幾個註冊國要求DD、KYC:
一、 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安奎拉 → 最終受益人盡職調查
二、 塞席爾、開曼 → 權益所有人名冊歸檔
三、 香港 → 重要控制人歸檔
公司需DD並非境外公司獨有,我國107年8月的公司法新制也要求持股超過10%的股東須作登記。許多客戶與秘書公司不甚了解合規的殺傷力道,導致最終傷害落在客戶權益,在國際間金融組織愈趨嚴厲的KYC要求下,慎選秘書公司才是作好健全規劃最初始也最重要的一步!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8.12.26 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