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註冊公司 留意新規
【文/精博國際顧問 龔峻立協理】
香港今年10月將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的實地查訪,「驗收」香港洗錢防制狀況。而大考前夕,香港閃電通過並實施「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新規。
國際間積極推動洗錢防制,其中之一是要求法人導入實質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辨識及登錄。英屬維京群島、塞席爾、開曼近年已修訂公司法,納入實質受益人管理。香港一月底通過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規範,並於三月一日上路。
依照新規,香港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香港公司25%以上的股份/表決權、自然人具有權力直接或間接委任或罷免過半數的董事、自然人對該香港公司具有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等,皆屬於香港重要控制人的定義範疇,以上皆須備存該自然人的資料於香港。若未備存,公司及其每位責任人將罰港幣$25,000及每日加罰港幣$700。若申報不實,將罰港幣$300,000及2年刑期。
為落實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香港也同時實施”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制度,此與境外公司註冊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制度相似。上述登記冊若備存於TCSP,則其有責任查證重要控制人的資料,否則一樣受罰。
台商所登記的香港公司都要尋求由TCSP單位管理,未遵循的罰責相當重,有登記香港公司者,務必重視此歸檔。
另台灣與香港相同,今年10月將接受APG的「驗收」,但台灣至今仍未見法人備存實質受益人制度上路,面對即將來臨的大考,令人堪憂。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8.3.27 A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