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公司法翻新 業者警戒
【文/精博國際顧問部執行副總 陳冠辰 】
今年7月30日公告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繼簡化註冊資本驗資到位的政策後,進一步放寬新外資企業設立申請「採備案」方式的優化服務,對已設立的原外資企業,該辦法第六條中也簡化了八大項公司變更事項改採”事後備案”方式,真正朝向簡政放權的方向執行,此其中包含過往都必須由工商管理主管單位審批同意後始可執行的”股權、合作權益變更”,都改採只要該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即為有效,但何謂最高權力機構可能是許多公司的實際股東從未思考過,也未在章程中有所約定,則此是否會造成資產輕易被董事會決議出售而股東不察,將是未來公司會面臨的經營風險問題。
另9月1日出臺的最新大陸公司法司法解釋,對招開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效力及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等等實務經營,有了更清晰的法律面要求,在結合新公司法及新制度的明確與開放下,需要更關注於公司經營的明確制度規範,而其中仍建議股東們應審慎的檢視章程中的合規性與公司治理需求,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定議清楚、各類會議招開有效要件、重大事項表決通過基準、股權利益執行說明等等約定於章程中,才不會因制度模糊造成決策瑕疵或規則過於寬鬆代來風險,因”開放”與”誠信”伴隨而來的是凸顯出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尤其股東對公司利益權責在章程如何執行約定,都將成為重要的法令管理及判決依據,企業切勿再輕忽章程中的公司治理規範,造成未來公司經營上的紛爭,屆時傷神傷財,不得不慎!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7.11.30 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