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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配合防制洗錢,銀行恐步入過度去風險化,OBU首當其衝
 
文/精博國際顧問協理 龔峻立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明年10月將來台,展開10年一輪的國家相互實地評鑑(onsite visit)。為此我國積極展開融入FATF的”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40項建議”,其中針對法人戶需定期執行實質受益人辨識,目前在OBU發酵。
 
  按FATF建議,金融機構針對法人客戶需定期辨識實質受益人,並了解法人控制權的架構,若有變更則需重作客戶風險評估。在銀行的OBU與DBU兩者業務間,OBU的客戶群中法人戶占比較高,尤其今年5/22公佈的OBU管理辦法,要求銀行針對OBU客戶須於年底前重新辨識客戶及完成風險評等,掀起首波法人戶重新辨識的作業。
  
  辦法要求OBU客戶需限期提交法人資料,並提供6個月內的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供銀行辨識實質受益人。但礙於台灣防制洗錢觀念與文化長年落後於國際標準,使部分OBU客戶配合度低,因此銀行被迫遞出”凍結帳戶”手段來提高客戶的配合度。
  
  雖然FATF本意是採風險為本(risk based approach)的方式來達到預防洗錢資恐活動,但初期起步時往往會成為追求"零風險",陷入過度去風險化(de-risking)的情況,而過度去風險化的現象如勸誘客戶關戶、過度拒絕開戶,反而造成客戶外移、資金地下化,也造成正常資金往來的困擾!
 
  參照國外經驗,在起步階段淪入過度去風險化是必經過程,需要靠主管機關積極輔導才能讓金融業者從"過度去風險化"的方式回歸”風險為本”的方式。
   
  現階段,OBU客戶應採取積極配合銀行的態度,提交必要文件,因為不合規的法人將不再被銀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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