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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防洗錢 牽動境外公司
 
文/精博國際顧問部襄理 江蹕仲
  隨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預定於2018年在亞洲區進行的國家金融評鑑時間越來越近,國內外金融機構無不對於強化反洗錢、反資恐、客戶KYC、法務遵循等各項業務上緊發條、戒慎戒恐的嚴格執行,因此造成用戶與銀行往來時明顯感受各項規範皆較過往來的更為嚴謹。
 
    國內各銀行承做國際金融業務(OBU)習慣以接受海外的國際商業公司(俗稱境外公司)為開戶主要對象,然因諸多外國公司的公司法規與台灣不盡相同,以及部分法人背後另有多層架構致使銀行在風險控管上始終有一定的難度。
 
   然而防制洗錢的要求不僅是金融機構需遵循,其實早在G20峰會上,OECD就以黑、白、灰名單的方式對世界各國依公司治理的配合程度進行分級,後又因2016年發生巴拿馬文件事件後,更直接的顯露許多註冊國家、代辦公司對於客戶的風險控管之鬆散,因此OECD更加強對各境外註冊國的施壓力道,要求強化公司治理的各項管理,如維京執行全面性”合規檢核”,模里西斯早年即要求需提供財務報表,汶萊政府則是在仔細評估後,決定取消國際商業公司業務,並公告所有公司須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遷冊或註銷!
 
    境外公司依照不同用途可概分為法律風險分散、控股投資、貿易操作、資產管理等四大項,但因汶萊的業務結束時限僅至今年底,因此企業若有透過汶萊公司進行以上的操作,皆需盡快進行調整,以避免造成業務或投資上的重大損失。若有相關問題精博可隨時提供專業諮詢,歡迎來電洽詢。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7.2.24 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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