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反洗錢 盯現金交易
【文/精博國際顧問編輯部】
2017起大陸進行對個人購匯的六項禁令十四項細則,加強個人購匯控管與申報要求,而中國人民銀行也於2016年12月30日通過《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自2017年7月1日實施,辦法中需密切注意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原20萬元調為5萬元。
新法的變化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
二、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帳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
三、新增規章適用範圍、大額跨境交易人民幣報告標準等內容。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
四、對交易報告要素內容進行調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號”、“非櫃檯交易方式的設備代碼”等要素,並設計了要素更加精簡的《通用可疑交易報告要素》。
在國際加強反洗錢制度建立的要求中,防範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現金的往來管理成為主要重心點,執行後勢必將影響廠商資金匯出入的速度與成本,若有不符合要求者,也可能遭銀行退款或拒絕,且由金融機構來判斷所謂的”合理理由懷疑”客戶的交易是否與洗錢、資助恐怖份子等犯罪行為有關,在金融機構為保護自我情況下,將會提高對收、匯款方的資料及交易訊息等提供,企業交易往來更需要合規及備妥相應檔,否則未來將影響商業活動的進行,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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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7.1.24 A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