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審批變革 推高風險
【文/精博國際顧問執行副總 陳冠辰】
今年9月3日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合資經營企業法》、《合作經營企業法》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相關行政審批條款進行修改的決定,比照如上海、廣東、天津、福建4個自貿試驗區試點實施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及臺胞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自2016年10月1日執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辦法第五條明確說明新的外商投資公司在企業名稱預核准後,可在營業執照簽發後30日內上系統備案,不僅取消過往需經外經貿局審批取得外商投資批准証書後才能申請營業執照的規定,也配合新五証合一制度更為簡化,同時第六條也說明瞭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註冊位址、業務類型、經營範圍、項目性質、註冊資本、投資總額、法定代表人、股權以上等變更、股權質押、合併、分立、終止甚至是中外合作企業委託經營管理等等,都只需採事後在資訊系統備案,同時說明瞭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變更決議或決定的時間為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不用再經工商政府單位審批後始為有效。
此舉,一來簡化行政約制與進一步開放公司股東的自主管理,強化了責任承擔,但若是合夥投資的企業股東間無進一步的規章修訂(如對最高權力機構的定義與變更流程的管理),將讓企業後續經營面臨許多人為的不可控風險,因此,在法令開放之餘,也要注意相關開放後需妥善管理的風險掌控,需進一步規劃風險掌控,敬請洽詢精博顧問公司。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6.12.13 A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