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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控外國公司避稅 兩岸要查
 
【文/精博國際顧問中區經理 何仁欣】
  何謂受控外國公司?即指那些在避稅地設立的由本國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公司。因我國目前尚未有此明確法令,參卓美國稅法中,對受控外國公司的定義為:凡有選舉權股票的50%以上被美國股東掌握的外國公司,即是受控外國公司。而所謂"美國股東",在這裡係指任何美國公民或具有美國居民身份的個人、合夥組織或法人實體,握有該外國公司有選舉權股票的10%或10%以上者。這樣一個美國股東,在他的應稅所得額中,必須把該外國受控公司(CFC)應分配給他的所得額包括在內,即使尚未分配也要計入。而"受控外國公司(CFC)"一詞,在英國也用於涉及及避稅措施的同類法律條文中。CFC是指設於英國境外的公司,受控於(按照相應的法律定義)英國居民公司者。根據某些定義,英國居民公司,如握有低稅地區居民身份受控外國公司的股權,可依法就其來自該受控外國公司的應分配利潤徵稅。此種條款的制訂,目的就是防止在低稅地區積累利潤不予分配。當美國於1962年首次實施此法時, 引起了極大爭議,並遭到企業界的強烈反對,認為該法律只會削弱美國的國際競爭力。台商海外投資經濟活動最頻繁的中國大陸亦為了防止企業在低稅率國家或地區建立受控外國企業,將利潤保留在外國企業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國內納稅義務,參照國際上一些國家的做法,引入了受控外國公司的反避稅措施,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確認:
 
  ㄧ、是明確了構成受控外國企業的控制關係。具體包括:(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二、是明確實際稅負偏低的判定標準。即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於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
 
  三、是明確中國居民的含義,即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可以預見,在我國制定CFC法律的提議也將遭到激烈的反對。然而,考慮到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對外投資的規模勢必進一步加大,而缺少對延遲納稅的有利約束機制,必然會促使我國居民更加廣泛地使用避稅地規避我國稅負,從而導致我國稅基被侵蝕。因此,CFC法律制度的制定無疑將是我國政府在此時空背景下稅改的一個發燒議題。如何制定一可行或相關配套措施前提下之相關法令,將需由企業與政府一起研商,才不致因此而削減企業之競爭力及國家之長遠經濟發展。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6.4.27 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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