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稅務 將嚴查
【文/精博國際顧問執行副總 陳錦訓】
中國大陸基本已完成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的修改。其中有兩點:
一、 增加對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徵管規定
由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位代碼標識。稅務部門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進行稅務管理,實現社會全覆蓋。納稅人簽訂合同、協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而向自然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提供相關支付憑證,將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擴大適用於自然人,同時增加相關部門對未完稅不動產不予登記的規定。
二、增強稅務機關獲取涉稅資訊的能力
專設第四章“資訊披露”,其中第三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時限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帳戶持有人的帳戶、帳號、投資收益以及帳戶的利息總額、期末餘額等資訊。對帳戶持有人單筆資金往來達到五萬元或者一日內提取現金五萬元以上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訊。
此說明第三方向稅務機關提交涉稅資訊的義務,明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訊報送義務,強化政府職能部門的資訊提交協作制度。
未來在中國境內的全部所得、資金往來、稅賦繳納等都將被聯網、各處資產訊息將因納稅人識別號一起揭露,朝向統一管理,增加對個人所得的管控與徵稅,資金單筆往來達五萬者稅局將能輕易掌握狀況,隱藏性收入也將逐步被曝光,因此建議台商要盡快的做好營運架構調整,合法處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6.3.30 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