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懂租稅協議 台商省很多
【文/精博國際顧問南區主任 吳宜達】
兩岸租稅協議於2015年8月25日簽屬,雖然無法在2015年的立法院會其中排定審議通過,至少長期來困擾台商的重複課稅問題得到了相應調整空間,也間接降低台商的稅負成本,而投資架構的揭露及如何申請適用租稅協議中的”居住者(居民)”等問題,也成為間接投資大陸的台商們所面臨的課題。
早期因政策規定不得直接赴大陸投資,累計至今約有75%的台商是經由第三公司間接轉投資大陸,財政部對此明確說明:台商間接對大陸投資所經由的第三地區公司,其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並依台灣稅法繳納所得稅者,可認定為台灣居住者,適用兩岸租稅協議,台商需檢具相關事證,經台灣稅捐機關依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繳納所得稅致產生重複課稅者,即可認定為我方居住者,享有兩岸租稅協議提供的減免優惠。因此,透過第三地投資的台商首先必須滿足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的條件,如:一.作出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的人為該一方居住的人或總機構在該一方的企業,或作出該等決策的處所在該一方;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的製作或儲存處所在該一方;三.實際執行主要營運活動的處所在該一方等等外,也必須是該投資所得在台灣有完稅後始能取得台灣居住者證明。
現經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的身分資格認定,在大陸稅務單位如何申請辦理尚有待兩岸進一步協商,以符合大陸對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確認,才能適用協議!而相應清楚的轉投資架構揭露要求及上述所提的納稅證明,以及在經濟部投審會有無審議備案等也將是台商企業們所需注意的環節。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5.12.24 A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