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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境外公司的董事任職證明
 
文/精博國際顧問總經理 龔泰平 博士
  這一兩年來常有銀行要求客戶繳交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董事任職證明),如果不能在限期內繳交由註冊代理人(有些銀行稱為「註冊國一級代理人」)出具的董事任職證明,將關閉客戶的銀行帳戶,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近一、二十年來由於境外公司的流行,每家銀行都有大量的境外公司所開立的銀行帳戶,但近十年來國際間為反恐怖組織及防制洗錢,而重視金融管理,多年前香港金融局即要求並金檢銀行是否有定期審視客戶資料,即檢查客戶的「董事任職證明」以查核該公司是否有效存續及董事股東人選的更換,有否向開戶銀行報備,且依「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該「董事任職證明書」只有由註冊國註冊代理人簽發的才是有效的,至於誰是境外公司的註冊代理人,在境外公司的公司章程內可找到。
   
  台灣是近兩年來金管會對各銀行金檢時也做同樣動作,「董事任職證明書」的要件是一、最新版的(如六個月以內的),二、必須是註冊國的註冊代理人簽發才是有效的。此作法是導正境外公司管理,提升國內銀行的法遵水準,使台灣的銀行界能與國際同規格,增加台灣的銀行在國際金融界的競爭力,看似較嚴格了,但長期對台灣的金融界及企業界是有利的。
 
  情勢的發展,OECD(世界經合發展組織)及G20高峰會,一方面對境外公司與國際金融加強管理,但另一方面也承認了境外公司法人資格及對註冊國免稅的合法性,如果境外公司正確操作,除了經營彈性的好處,進而可到各大股市如盧森堡、納斯達克、香港上市,甚至台灣股市的F股即是境外公司可上市的地方,因此遵從法規正確操作、文件合法才是境外公司使用之道。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5.8.26 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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