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需留意
【 文/精博國際顧問中區經理 何仁欣】
個人所得稅負申報將於下個月起展開,所有納稅義務人需於期限內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在此時刻亦別忘了所得基本稅額知申報。一般大家所較熟悉之綜合所得稅就不再贅述,提供「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說明如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境內有戶籍且經常居住在境內者)應依該條例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而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起始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包含: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特定保險給付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等。
而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減除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自103年度起調整為670萬元)後之餘額乘以20%,因此,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自103年度起調整為670萬元)以下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超過600萬元(自103年度起調整為670萬元)者,要先計算出基本稅額再和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就不必再繳基本稅額;如果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那麼除了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以外,還要就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而海外所得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而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不一定就得申報繳納基本稅額,應視加總後之基本所得額依上述規定辦理。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5.4.29 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