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阻外企炒房
【 文/精博國際顧問中區經理 何仁欣】
財政部於農曆年前公布『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方案後,採取與綜合得稅分離
課稅,其中規範針對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資與法人,出售在台房地產需課徵30%的高稅率,顯見財政部已發現不少透過境外公司以假外資名義在台炒房,是故對於境外公司回台購置不動產相關規劃造成一定之影響。唯如長年累積並存放在海外之資金,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之後﹐造成資金匯回之困擾及成本提高,雖然在房地合一稅改後可能會造成相關不動產之交易稅負成本增加,但若是僅就資金匯回相關規劃在不動產持有為自住型置產之前提下,依僑外人回台投資規劃應不失為一解決短期內境外資金匯回之管道。
依據我國僑外人來台投資之法令:『外國人投資條例』共二十條,其中清楚規範關於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投資、保障、限制及處理,均有相當明確之規範。由經濟部為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處理該條例之投資案之審查,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關於僑外人投資條例及相關規範,均可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上搜尋相關資料;另外人來台投資規劃及申請中所需之境外法人公司文件需經我國駐外使館認證之作業均可洽精博國際顧問公司辦理。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5.3.31 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