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境外公司投資 稅法大不同
文/精博國際公司中區顧問部 湯凱翔
近來因頂新集團的關係,越來越多人注意到透過境外公司投資台灣的部分,境外公司來台設立公司的話,有分成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處三種型態,這三種型態的法律責任跟稅負都不大相同。
1.子公司
股東為境外母公司的獨立個體,比方像是母子關係,需先向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審查是否為陸資或外資,再視資本額大小向公司設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台灣子公司一切稅負都與台灣的一般公司的稅負,每年獲利於繳納台灣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分配盈餘給國外股東採就源扣繳20%的方式課稅且不適用兩稅合一可扣抵稅額的規定,盈餘未分配的部份需加徵10%。該公司執照及授權書正本送至駐外使館進行認證。
2.分公司
境外母公司的一部分,比方像是頭手關係,公司名稱需以母公司名稱或譯音為原則如「xx商xx股份有限公司」等,由於為國外母公司的一部分,因此每年獲利於繳納台灣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盈餘匯回國外母公司或保留在台灣都不再課稅。但通常在台灣的所得要併入母公司所得課稅,設立方式較為簡單,直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即可。該公司執照、董事決議錄、公司章程及授權書送至駐外使館進行認證
3.辦事處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公司法第386條第1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該公司執照及授權書正本送至駐外使館進行認證。
操作此方式必須考量自己的用途,確定後再來考慮資本額大小、設立的國家,這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過程,所花費的時間及整體規劃必須相當縝密,可以請教專業的顧問團隊協助建議。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5.2.26 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