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進入新紀元
【文/精博國際顧問公司協理 龔峻立】
境外公司因為註冊國政府不課稅及其運用的自由性,相對於歐美國家的高稅率及嚴格管理,所以很多企業及個人紛紛註冊境外公司使用,數量也越來越多,因此引發高稅率國家政府的注意與干預。首先在1998年OECD的理事會以「有害的稅務競爭」為題要求境外公司註冊國必須修法並執行,2008年金融海嘯發生後,OECD及G20均要求各註冊國政府及金融機構加強對境外公司的管理,因此Compliance(法規遵從)在近年來成為註冊國政府及金融機構的重點工作。
基本上可看到註冊國政府要求境外公司的股東及董事必須繳交護照及地址證明(甚至須公證),不同國家政府再有各自的規定,例如揭發實際所有人、提交推薦信、履歷表、營業計劃書、財務概要、說明資金來源、境外公司使用性質及細節…..等。對未遵循新規定的境外公司有不同的罰則,由罰款至吊銷公司執照均有,為此各註冊代理人均增加工作及作業成本,但也降低境外公司被不當使用的機會,或管理不全的問題。而金融機構也需要管理周全的境外公司。
現在境外公司註冊國政府與一般國家的工商管理單位的要求已差不多,但境外公司的免稅性及法人資格仍是有效,透過較齊全的資料要求,境外公司如同一般的實體公司可從事投資、控股、交易、財產管理等商業行為,甚至可股票上市,如台灣股市的F股,即是台商運用境外公司回台上市的實例,因此2014年起,可說境外公司進入新紀元。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4.8.28 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