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需求選擇境外公司 增加操作優勢
【文/精博國際南區顧問部 黃浩洋】
所謂的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指的是非屬本國登記的公司,舉例來說,對台灣而言,任何一個登記在非台灣的公司都是境外公司。早期設立境外公司多數是為了跨國投資的目的,需要以個人或公司的名義直接到投資國登記設立一家公司,以便於在當地進行製造、銷售或是提供服務,隨著企業國際化的需求,再加上各國法令、會計稅務規定迥異,因此逐漸衍生出不同的公司架構。時至今日在使用境外公司時,應根據不同的情況搭配操作。
泛用型境外公司:
最廣為大家熟知與運用的境外公司,以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薩摩亞(Samoa)、模里西斯(Mauritius)為多。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因知名跨國企業,如可口可樂、商業週刊、Louis Vuitton在此設立間接投資公司而知名,加上後來使用者不同目的,如海外投資控股、多角貿易、持有不動產或股票、債券乃至於專利權等多樣化操作模式,因此知名度極高,擁有銀行、商貿廣知的優勢。.
租稅協定境外公司:
許多人在進行海外投資或貿易時,大多會將租稅協定與否納入境外公司操作考慮,原因是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在設立條件或是運用上較為簡單,再加上設立費用實惠。例如早期台商投資中國不需對稅後盈餘課稅,故過往台商單純利用於轉換身分,但是在中國通過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之後,各項稅賦成本突增,不管是要減免就源扣繳稅(Withholding Tax),或是要降低權利金稅,都可以利用這類境外公司進行。擁有這類優勢的國家有新加坡(Singapore)、英屬安圭拉(Anguilla)、模里西斯(Mauritius)與塞席爾(Seychelles),另外針對大陸投資的部份,則是以香港(Hong Kong)最為熱門。
特殊目的所設立的境外公司:
近年來兩岸間往來日趨密切,台商也會利用境外公司的金融特性結合銀行的內保外貸政策來有效籌措資金,如貝里斯(Belize)與台灣有邦交,在文件認定上具有效力,同時也可搭配OBU帳戶投資金融商品操作更為便利。有些國家因特殊條件,而策略性被選為境外公司設立地點,如香港(Hong Kong)、美國德拉瓦(Delaware)等,運用這類優勢的境外公司如台灣富邦集團,該集團併購香港港基銀行,藉由香港與中國所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進入開拓據點並快速搶下中國及香港市佔率。另外則有一些公司會利用美商的名義加持自己的品牌,凡此種種皆是屬於特殊目的所進行的規劃。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4.05.29 A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