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調整 境外公司因應之道
【文/精博國際顧問部經理 洪于修】
前些日子國際調查記者聯盟(the 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ts,ICIJ)根據取得的250萬筆境外資料,公佈了所謂「離岸金融解密資料庫」,造成了許多的關注及影響,也使境外公司使用者產生疑慮,暫且不論此消息帶來的聳動及話題性,但是平心視之,我們正好可以從中更加驗證境外公司「操作」的重要性,事實上,境外公司有其法源依據的基礎,端視使用者的「行為」而產生不同的結果,並不能以偏概全地貼上特定標籤;據筆者觀察,許多境外公司的需求是出於「商業」上的考量,如避險、防火牆或者資金運用的靈活度等等,有些台商更是基於早期法令限制的因素,必須以第三地「間接」投資大陸,達到擴廠的目的,換言之,境外公司普遍性的使用不必然是出於租稅規劃的考量;但是許多人不明究理,以訛傳訛的認為「用了」境外公司就會有被查的風險,事實上,不了解正確及合法的使用方式,才是「濫用」境外公司的風險所在。
未來,境外公司挾其管理及稅制上的優勢,依然有其選擇的必要性,但應該思考的是如何符合現行法令制度的正面運用,如國際間對於租稅天堂要求漸趨嚴格的規定、國內相關稅法的變革,像是財政部提出的反避稅法案(所得稅法修正案43-3及43-4),針對境外公司CFC(受控外國公司)及PEM(實際管理處所)的認定,現仍待評估後,預計民國104年度起實施;境外公司的操作方式勢必應當有所調整,針對時空背景大幅度將不同於以往,筆者誠心建議,應該尋求註冊代理人作架構及需求上的全方位建診,才是延續境外公司使用的良方。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