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要考慮可行性
【文/精博國際顧問公司 龔泰平博士】
近期台商極為關注的所得稅法修正增列反避稅制度(所得稅法增訂第43-3與43-4等修正草案),在五月三讀時,臨時遭藍委擋下,交付朝野協商。即便如此,許多企業已主動採取預防性因應措施。
台灣反避稅修正案是參照國外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跨國企業時常利用關係企業將盈餘保留於境外,不分配盈餘來延緩課稅。透過受控外國公司制度,直接規定企業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未分配盈餘),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進而消滅企業延緩課稅的空間。
另外台灣反避稅修正案也參照國外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凡是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境內的外國公司,將視同居民企業課徵營所稅。
雖然目前規範十分不明確,但台商的預防性動作,似乎已有跡象。若觀察中央銀行每月公佈台灣OBU資產總額數據,會發現台灣今年OBU資產總額與去年同期比較,呈現連續萎縮,與近年向來連續成長的現象,是極大的反差。依中央銀行公告,OBU資產總額今年1月較去年同期減少57億美元,2月減少71億美元,3月減少61億美元,4月減少95億美元,5月減少114億美元。
雖然OBU資產總額減少主要是受今年採行國際會計準則(IFRS)編製財務報表影響,並沒有直接證據指向台灣OBU資產總額今年連續的萎縮是受反避稅修正案影響,但市場上確實可聽到許多海外的金融從業人員利用反避稅議題勸台商將OBU資金移往國外。另外值得一提的是,OBU向來屬於銀行利潤較高的業務,因此OBU資產的萎縮,不容忽視。
台灣屬於島國經濟,經濟無法僅仰賴內需市場。台灣企業靠跨國擴大版圖,台灣金融業靠OBU與海外分行擴大版圖。反避稅修正案,需考慮可行性、執行成本、與付出代價。主管機關要如何創造租稅公平,又不會對台灣的企業與金融業造成負面影響,需考慮執法的公務人員的訓練,受監管的人民/企業的瞭解程度及配合度,尤其是推出的時機(勿重蹈證所稅的覆轍)。這將會挑戰主管機關的智慧。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B1 201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