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大陸 未必要靠港
【文/精博國際顧問部副理 洪于修】
即便目前台灣的法令已經允許在台企業及個人直接赴大陸投資的相關規定,但是就整體架構而言,包含稅負區塊的調節,仍舊以間接投資比較佔優勢;除了投資事前的評估及安排,境外控股方地區的選擇也是不容忽視,許多一時不察的投資人往往因為不甚了解,事後才知所差異,進而可能蒙受更大的損失。
尤其一般來說,坊間現今還是常有許多管顧公司會建議客戶設立香港公司轉投資大陸的投資架構,主要的利基點是因為,中國大陸與香港地區因為CEPA
(中文名稱為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簽署協議,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轉投資的大陸子公司匯出的稅後盈餘只須另外繳納5%的預提稅(否則一般則為10%的稅率代扣預提稅);但是殊不知,實務上卻是有所出入,首先,控股的香港公司必須先行取得當地稅務居民的身份證明,意即需為香港實體公司,如在香港地區聘請員工且曾有繳稅紀錄;其次,香港公司資產或營收與大陸子公司相比需有對稱原則,否則,就無法符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基本原則,而在大陸端認定是所謂的「導管公司」,自然沒有辦法取得5%的股利匯出稅率優惠。
除此之外,香港公司在申辦過程雖然與其他的免稅天堂一樣都相當簡便,不過別忽略了此實體公司的本質,每年像是基本年費以外,還會有年報或稅報的維繫成本,可知就大陸投資的目的性而言,香港地區擔任轉投資大陸控股方的投資架構不見得合適,建議每個有意為之的客戶還是就自身狀況,再作進一步的架構調整。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A10 201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