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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個人外匯管理 留意四點
 
【文/精博國際顧問部襄理 洪于修】
      中國大陸獨特的外匯規定,迄今仍是困擾著許多關注金流問題的台商族群,除卻公司的商業貿易部分,個人的外匯政策在2007年大陸外匯管理局公佈實施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之後,有幾項重點,茲整理如下:
 
一、個人結匯及境內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每人每年的年度總額為等值5萬美
       元,如匯款超過總額部分須檢附相關文件說明。
 
二、應大陸外匯管理局管理需求,銀行將帳戶區分為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而且
       依性質分為外匯結算帳戶、外匯儲蓄帳戶、資本項目帳戶,依匯款人匯兌之
       目的性質管理,如境外個人辦理結匯時,銀行會要求如實說明資金結匯用
       途,需填寫「非居名個人外匯收支情況表」。
 
三、如境外個人有購置不動產需求,資金如從境外匯入購屋款,應當經過外匯指
       定銀行審核相關資料之後,將款項結匯後劃入賣方的人民幣帳戶,而不得直
       接以美金劃入外匯帳戶;如直接以人民幣支付,則須提交人民幣合法來源證
       明。
四、境外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透過各種形式的服務或是轉讓股權、債權等向境內
       企業或個人收取的款項,除提供相關資料外, 還須有稅務證明等文件才可在
       銀行購匯匯出。
 
       以上觀之,大陸的個人外匯管理仍受限為年度總額5萬美元,超過部分如為一般經常項目,則需提供證明資料才可以進行;如為資本項目,像是購置不動產、投資B股或投資境內企業等,則須另循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 20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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