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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台商登陸經營,應先瞭解大陸稅改近況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0年07月27日A14產業投資版
 
文/邱韋力(精博國際顧問助理顧問師)
台灣與大陸已於6月29日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如期圓滿成功,兩岸台商期待早收清單的關稅減免優惠,能夠開啟兩岸新契機。

過去這一年,馬政府大力推倡ECFA利多,而國內企業受到ECFA想像題材的影響,將會比以往更大膽地搶攻大陸龐大的消費市場。但相較於過去台商西進大陸投資,都抱持著打帶跑的心態,或者賄賂當地官員來從事違法勾當,現在用這種心態在大陸經營是不切實際的,從過去台商因觸犯大陸法律而鋃鐺入獄的案例中,就可看出大陸當局的鐵腕改革,非常值得準備登陸的台商作為借鏡。

大陸地廣物博,每個城市都有不同的發展核心與地緣優勢,透過地方政府積極的對外招商,用獎勵投資與優惠政策,吸引台商設點投資。早期台商利用大陸低廉的人力成本,從事三來一補的企業貿易形式,由於優惠待遇與政策縮水,面臨轉型的壓力。另外,基於過去兩岸特殊的政情關係,許多台商利用當地人頭方式成立內資企業,或者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例如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方式成立三資企業,來取得當地的經營權。

2008年大陸實施「兩稅合一」企所稅新制,在大陸經營有成的台商紛紛重組大陸投資架構,為了享有股利匯出扣繳稅率從10%降為5%的優惠,而將控股公司設立在與大陸簽有租稅優惠協定的國家或地區,例如新加坡、香港、模里西斯或塞席爾等,其中又以香港為外商成立控股公司進軍大陸的首選。但隨著去年大陸稅務總局陸續發布反避稅的條文,例如59號文、601號文、698號文等,更加突顯出大陸當局打擊企業避稅偷稅的決心,其中601號文特別針對沒有實際營運的空殼控股公司(亦稱導管公司),可能就無法適用5%的利潤匯出稅率,偏偏許多台商在香港控股公司的規劃又不嚴謹,容易受到大陸當局的稽查,因此在601號文的威力下,台商須考慮改變營運方式,重新定位香港公司的功能與地位。

大陸在2001年加入WTO後,為了能與國際接軌,國家的稅改方向紛紛引進國際慣用概念,例如反避稅條款、特別納稅調整等,對於已在大陸經營或者準備登陸投資的台商,應該瞭解大陸稅改的近況與發展方向,並且抱持正派經營的理念,才是在大陸永續發展的不二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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