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今年初進行稅法修訂,並於6月9日發佈《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7號(以下簡稱第47號指引)。根據《第47號指引》規定,在新資料交換制度下,香港稅務局有權披露企業或個人稅務資料以向稅收協定的夥伴交換資料。
但此交換資料是有限制的。1.香港與稅收協定夥伴間的資料交換是不能自動或主動交換;2.資料交換的範圍僅限於與協定有「可預見的相關性」及與「協定內所涵蓋的稅項有關」的資料;3.交換的資料不得用於與稅務無關的目的。
2008年中國大陸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許多人就認為若以香港為境外母公司的註冊地,預提稅可從10%降為5%,鼓吹以香港公司為投資大陸的首選。至2009年10月,大陸國稅總局發布601號文,對於可適用租稅協定的境外母公司做了規範。根據601號文,香港母公司必須在香港真正從事營運(也就是在香港有辦公室、雇用香港員工)才可適用5%利潤匯出所得稅率。但是大部分台商在香港的公司不會有實際營運,只是拿香港公司作為一般紙上公司之用,這樣的香港公司,就是601號文中所指的「導管公司」是不可適用5%利潤匯出所得稅率的。再加上今年6月9日香港發佈的第47號指引,中國大陸國稅局要查核香港公司是否為實際營運的公司,就更加方便。
中國大陸近來對於稅務查核日趨嚴密,操作境外公司前,最好與專業的代辦公司諮詢,以免未受其利,反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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