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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台商鮭魚返鄉 兩模式
 
                                               【文/精博國際顧問中區助理顧問師  張發瑞 】
      由於全球整體消費市場減弱,高科技電子業以及精品業出貨量、營業額皆紛紛下滑;對於經營者而言,與台灣貿易相輔相成的中國大陸已逐漸調升工資水平及審慎評估環保要求,已至於台商得考慮遷徙經營的生產工廠,例如:越南、印尼及柬埔寨等…皆是台商首選成本低、經濟發展中的國家,同時間我國政府經建會已開始積極改善台灣投資環境,主要目的是為了吸引台商大舉鮭魚返鄉、資金回流而創造台灣人的就業機會等因素,中國大陸台商回台投資大致上分兩種型態在此說明相關規範:1.新設公司、分支機構2.投入資本市場申請上市、櫃、興櫃或第二上市發行TDR。
 
1. 新設公司、分支機構:
    (1) 直接回台投資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
         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陸資來臺投資業別項
         目,採「正面表列」方式分階段開放。至2012年3月19日起已開放並生效
         之項目,由247項增加為408項,包括製造業204項、服務業161項及公共
         建設43項。
    (2) 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回台投資申設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須分別透過
         投審會以及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設立,可選擇英屬維京群島、英屬開曼群
         島等…知名度高且符合平等互惠名單之國家,方可多功能運用此特性。
 
2. 申請上市、櫃、興櫃或第二上市發行TDR: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相關規範
    (1)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不得來臺第一上市。惟得以海外控股公司為上市主
        體申請來臺上市。
    (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直接或間
        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
        控制能力者,不得來臺第一上市。
    (3)大陸地區設立登記者不得來臺第二上市。
 
      因現行法令規範,大陸地區登記之公司來台灣上市、櫃、興櫃或第二上市發行TDR受到一定的限制,故建議以海外控股公司,例如:英屬開曼群島作為投資計畫之主體,方可解決法令限制。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 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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