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上個月公布,截至99年7月31日止,國內銀行已開業營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共有62家,其中本國銀行36家,外商銀行26家。而國內全體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7月底資產總額為1,121.99億美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86.91億美元。全體OBU外幣放款餘額為367.55億美元,其中境外放款占99%,境內放款占1%,包含如下:(1)境外短期放款餘額149.29億美元。(2)境外中、長期放款餘額215.81億美元。(3)境內放款餘額2.45億美元。總計本國銀行在98年度全年度的獲利來源中,OBU就占了36.1%。
由以上統計資料可知,國人在OBU上進行金融活動正方興未艾,再加上大陸台商從OBU上取得融資的利率及手續都比大陸內地銀行為低且簡便,可謂前景可期。但是,國人對OBU始終存在著一點疑慮,那就是OBU的帳戶資料會不會被查?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8條規定:除非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因此而具有保密性,且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依法查調OBU之客戶資料,應逐案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OBU配合辦理。
至於境外公司目前的經營現況可分為以下三類:(一)境外公司使用在海外投資控股上,若投資成功:海外投資利得(股利)匯回境外公司OBU帳戶,可享遞延課稅效果。若投資失敗:有海外投資防火牆功能,不會牽連台灣個人或公司。(二)境外公司使用在貿易節稅上,已漸漸成為各國稅務機關查稅的重點,操作使用的難度增高,需作妥善合法的規劃或自行研擬合法可行的操作方式才行。(三)境外公司使用在個人理財用途方面,近年來隨著台灣稅制朝著全球稅發展,有快速發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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